時間:2018-1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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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 為做好各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職責承擔相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義務。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落實責任、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轄區內的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各級各部門負責本轄區或本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對涉及本轄區或本單位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進行確認;難以確認的,報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確認。
第五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機制,應當建立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時發現涉及本轄區或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制定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轄區或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張貼海報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各部門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和各級有關規定外,還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一)以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以人民政府部門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 以鄉鎮(區)、單位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鄉鎮、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本條第二款澄清事項涉及其它部門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對未及時澄清本轄區或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對傳播和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澄清關于社會公共服務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