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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4-25424 | |
| 發文字號:屯政辦發〔2024〕16號 | 發文時間:2024-05-28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補償標準 |
| 標題: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基礎、公益類設施工程(管線鋪設)臨時用地補償標準的實施辦法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4-05-28 |
各鄉鎮人民政府、綜合服務中心,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全區基礎、公益類設施工程(管線鋪設)順利進行,同時,為全面保障群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制定臨時用地補償辦法如下。
一、補償對象
臨時占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村集體)或土地使用權人(單位、個人)。
二、臨時占地范圍和恢復時間
臨時占地根據工程的實際需求確定,不得超出必要范圍,確保對被占用土地的影響最小化。工程施工結束后,應在最短時間給予恢復。
三、臨時占地補償標準
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精神,屯留區畝產值標準為:城市規劃區1594元/畝,東部平川區1599元/畝,中部丘陵區1395元/畝,西部山區1375元/畝。按照以上標準擬定臨時占地補償標準如下:
臨時占地補償標準:區畝產值標準(第一年)+700元(第二年土地恢復期)+區畝產值的三分之一(第三年土地恢復期)。補償產值按四舍五入計算。即城市規劃區2825元/畝,東部平川區2832元/畝,中部丘陵區2560元/畝,西部山區2533元/畝。
四、工作要求
(一)臨時占地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自確定臨時占地之日起不得進行搶種搶栽、私搭亂建,違者不予補償。
(二)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臨時占地工作正常進行的,依法予以處罰追究。
(三)臨時占地結束后,由施工方負責恢復耕種條件。
(四)本方案未盡事宜,由責任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妥善解決。
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