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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6-05481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6-03-11 |
| 發文機關:長治市生態環境局 | 主題詞: |
| 標題:長治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6-03-11 |
長環罰〔2026〕015001號
當事人名稱:山西潞安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礦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丁*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00074855****0
地 ????址:屯留區漁澤鎮
2026年1月9日我局工作人員對你公司投訴舉報問題進行現場核查發現:你公司存放于東古村北后山的矸石,未采取防燃措施發生自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1、2026年1月9日我局工作人員對你公司所作《現場檢查筆錄》及拍攝的現場照片,證明你公司存在矸石未采取防燃措施發生自燃的違法行為。
2、2026年1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工作人員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矸石未采取防燃措施發生自燃違法事實。
3、2026年1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山西潞安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礦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證明被執法對象的主體身份信息。
4、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主體資格適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單位存放煤炭、煤矸石 、煤渣、煤灰等物料,應當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氣污染”。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長環罰告〔2026〕01500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之規定,參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1、根據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違法行為類型為未采取防燃措施自燃的,按13%裁量;2、根據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物料類型為煤矸石,按照13%裁量;3、排放去向,根據詢問筆錄處于東古村的荒溝內,屬于工業區和其他地區,按照3%裁量;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根據調查詢問筆錄可知從2025年12月17日到2026年1月9日,不足一個月,按照4%裁量;5、兩年內違法次數為1次,按照3%裁量;6,根據調查詢問筆錄,你公司已積極采取防燃措施,已停止違法行為,未進行改正,按照7%裁量;7、造成社會影響與生態破壞,根據一次有效投訴屬于輕微,按照3%裁量;8、根據你公司的財務報表證明你公司屬于上市公司,按照4%裁量;地區差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按0%裁量,共計50%,合計對你公司處罰金額5萬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伍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長治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