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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6-03641 | |
| 發文字號:長環罰[2025]015005號 | 發文時間:2026-02-10 |
| 發文機關: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屯留分局 | 主題詞: |
| 標題:長治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6-02-10 |
當事人名稱:屯留縣延河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42466238****N
地 ????址:屯留區河神廟鄉姚家嶺村南
2025年12月25日我局工作人員對你公司現場檢查發現:1.你公司煤矸石填溝造地項目于2025年5月已停止建設;2.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復該項目綜合利用煤矸石約81萬噸,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屯留分局委托長治市俱進勘測規劃有限公司對該項目進行了土方測量,測量結果該項目已回填煤矸石1301574.41噸,處置能力增大約6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后,建設規模發生了變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12月25日我局工作人員對你公司所作《現場檢查筆錄》及拍攝的現場照片,證明你公司存在建設規模發生變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違法行為。
2、2025年12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負責人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存在建設規模發生變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違法事實。
3、2025年12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證明被執法對象的主體身份信息。
4、2025年12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屯留縣延河洗煤有限公司煤矸石填溝造地項目土方測量計算測繪報告》,證明該項目已回填煤矸石1301574.41噸。
5、2025年12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屯留縣延河洗煤有限公司關于核實姚家嶺存煤矸石填溝造地投入資產價值洗煤資產評估報告》(晉萬佳立信評報字【2025】第0210號),證明該項目規模擴大后的總投資額為510.5958萬元。
6、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主體資格適格。
你公司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規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長環罰告〔2025〕015005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之規定,參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1、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103項,項目涉及的環評文件類型為報告書(非生產型),按13%裁量;根據原81萬噸規模的建設項目環評顯示,項目建設地點符合環境功能規劃,按照0%裁量;根據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照片,該項目建設進程屬于主體建設階段,按照3%裁量;根據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照片,項目現已停止建設,未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按照5%裁量;造成社會影響與生態破壞屬于輕微,按照1%裁量;根據公司的企業證明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公司為微型企事業單位,按照-3%裁量;地區差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按0%裁量,共計19%,裁量百分比小于20%,按照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一進行計算罰款。根據《屯留縣延河洗煤有限公司關于核實姚家嶺存煤矸石填溝造地投入資產價值洗煤資產評估報告》(晉萬佳立信評報字【2025】第0210號)中對規模擴大后的項目評估總投資額為510.5958萬元,百分之一為5.105958萬元,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總則中對罰款金額要求按千元計算,且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最小比例原則,合計對你公司處罰金額5.1萬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伍萬壹仟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長治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