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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27634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5-10-30 |
| 發文機關: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屯留分局 | 主題詞: |
| 標題:長治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5-10-30 |
長環罰〔2025〕015014號
當事人名稱:山西潞安羿神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42466863****8
地 ????址:屯留區路村鄉王村村南
2025年9月8日我局工作人員對你公司走航車發現問題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發現你公司處于生產狀態,對冷鼓工段酸洗塔洗滌液采用PH試紙測試pH值大概為9,呈堿性。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1、2025年9月8日我局工作人員對你公司所作《現場檢查筆錄》及拍攝的現場照片,證明你公司存在冷鼓工段酸洗塔洗滌液呈堿性的違法行為。
2、2025年9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負責人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冷鼓工段酸洗塔洗滌液呈堿性的違法事實。
3、2025年9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證明被執法對象的主體身份信息。
4、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主體資格適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長環罰告〔2025〕015014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申請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之規定,參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進行裁量取值,你公司為大型企事業單位,按 2%裁量;違法行為類型為已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但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按14%裁量;排污去向為工業區按4%裁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一個月,按7%裁量;兩年內違反次數為一次,按3%裁量;已停止違法行為且進行改正,按0%裁量;對社會影響與生態破壞程度輕微,按2%裁量,共計32% ,合計對你公司處罰金額6.4萬元。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陸萬肆仟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長治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長治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