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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26244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5-10-13 |
| 發文機關: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屯留分局 | 主題詞: |
| 標題:長治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5-10-13 |
長環罰〔2025〕015011號
當事人名稱:山西泰潤昌煤炭經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濤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424MA0HC****E
地 ????址:屯留區上村鎮中華村
2025年8月8日,無人機航拍發現你公司院內露天堆放有泥煤,未按環評要求進行密閉。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1、2025年8月9日我局工作人員對你公司所作《現場檢查筆錄》及2025年8月8日拍攝的現場照片,證明你公司存在露天堆放泥煤未密閉的違法行為。
2、2025年8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工作人員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露天堆放泥煤未密閉的違法事實。
3、2025年8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山西泰潤昌煤炭經銷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執法對象的主體身份信息。
4、2025年8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山西泰潤昌煤炭經銷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復印件,證明環評要求你公司物料應進棚密閉。
5、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主體資格適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長環罰告〔2025〕01501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之規定,參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你公司為微型企事業單位,按 -3%裁量;物料類型為煤炭,按12%裁量;排污去向為工業區和其他地區,按2%裁量;物料儲量200噸以上,按12%裁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一個月,按4%裁量;近兩年內有一次環境違法行為,按3%裁量;社會影響和生態破壞程度為輕微,按2%裁量;已停止違法行為且進行改正,按0%裁量;地區差異按0%裁量,共計32%,由于你公司行業類別為煤炭類重污染行業,在裁量表計算數額3.2萬元的基礎上上浮10%,合計對你公司處罰金額3.5萬元。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叁萬伍仟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長治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長治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