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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21406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5-08-19 |
| 發文機關: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屯留分局 | 主題詞: |
| 標題:行政處罰決定書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5-08-19 |
長環罰[2025]015004號
當事人名稱:屯留縣延河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42466238****N
地 ????址:屯留區河神廟鄉姚家嶺村南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現場檢查時你公司煤矸石填溝造地項目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已進行煤矸石填埋。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5月15日我局工作人員對你公司所作《現場檢查筆錄》及拍攝的現場照片,證明你公司存在無證排污的違法行為。
2、2025年5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負責人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存在無證排污違法事實。
3、2025年5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證明被執法對象的主體身份信息。
4、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主體資格適格。
你公司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規定。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長環罰告〔2025〕015004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申請聽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 20 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之規定,參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你公司為微型企事業單位,按-2%裁量;違法行為類型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按11%裁量;排污許可管理類別為重點管理單位,按8%裁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5天以上,按10%裁量;排污類別為除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以外的大氣、水污染物,按5%裁量;對社會影響和生態破壞程度為輕微,按2%裁量;已停止違法,未進行改正,按4%裁量;地區差異按0%裁量,共計38% ,合計對你公司處罰金額38萬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叁拾捌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長治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