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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1236931-5/2015-17525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18-12-01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宣傳、工作 |
| 標題: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發布制度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18-12-01 |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推進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全面開展,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順利施行,確保政府信息及時、準確、公開發布,結合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是指區政府、區政府各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掌握的文件、數據、圖表等信息。
第三條 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誰制作誰公開、誰執行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實施;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發布工作。
第五條 信息公開發布應堅持以下原則:
1、以真實、可靠為原則。行政機關所發布的信息應全面、真實、可靠;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時、準確為原則。及時更新工作動態、決策信息、法律依據等信息,確保信息的實效性,及時撤換已不執行的政策法規條文,避免對群眾產生誤導。
3、以服務群眾為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嚴禁發布與政務和公眾無關的虛假、無效過時信息;不允許在政府網站的信息公告等公開欄目當中發布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廣告宣傳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為原則。充分利用各種便民利民的公開發布形式,主動公開發布應當讓公眾知曉的各類信息;并積極從靜態地公開向動態地公開,從辦事結果的公開向辦事過程的公開,最大限度地方便企業和公民。
第六條 各級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1、政府規章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2、經批準實施的關于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城鄉規劃、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
3、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4、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
5、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區人大常委會議審議和需提交區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的涉及人事、管理、經濟等重大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6、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責任、職權分工情況;
7、機構設置、法定職責、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辦公地點和聯系方式;
8、重大建設項目包括公用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情況,包括城市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管網的建設與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設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社會公益福利事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9、影響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與處理情況;
10、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扶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11、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事項,包括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責任、執法程序及各類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結果等;
12、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13、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包括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
14、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5、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6、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18、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支農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19、稅收的依據、標準和征管,稅費減免、補貼等有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20、與公眾有密切關系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政府信息發布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向社會公布:
1、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
3、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
4、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只限于在政府機關內部公開的事項;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向社會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的公開發布,應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發布。
1、通過區政府網站及其部門網站對外公開。
2、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外公開。
3、通過政務大廳服務窗口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
4、通過公開欄、公開電話、公開辦事指南、政府公報和集中查閱場所(文件查閱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
5、通過聽證會、質詢會等形式進行公開。
6、利用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手段對外公開。
7、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重大決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的形式進行公開。
8、有利于公開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條 政府信息發布按內容分為主動公開信息和依申請公開信息兩種。
第十條 各級各部門在公開政府信息以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報有關主管部門。各級各部門要確定主動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各級各部門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各級各部門應在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時發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對外發布。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公開,由信息發布部門每月更新一次執法結果信息。執法頻率相對較少的部門,至少每兩月更新一次執法結果信息,因特殊情況不能公開的,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作出書面說明。執法結果信息發布后要公開到年底,每年初統一更換;工作動態類信息由信息發布單位及時進行更新;對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發布單位及時進行撤換。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各級各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各級各部門應對照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按規定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填寫《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并通過互聯網、信函、電話或當面提出申請。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對于《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申請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應即時登記。
第十六條 受理機構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后次序答復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報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延長15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申請內容含有不應當公開的信息,能夠做區分處理的,將可以公開的部分提供給當事人;屬于不予以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不屬于本部門的信息,告知申請人掌握該政府信息的機關名稱和聯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并做好解釋工作;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制作、獲取的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各級各部門不得通過其它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