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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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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機關戶籍管理工作規范:
第五十七條 在本省范圍內遷移戶口的,申請人直接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五十八條?從省外遷入戶口的,申請人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 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準予遷入證明;
(二) 憑準予遷入證明在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辦戶口遷移證,或者委托公安機關通過跨省通辦的方式網上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 憑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等材料在遷入地公安 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委托公安機關以跨省通辦方式網上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無需提供戶口遷移證。
第五十九條 將戶口遷出省外的,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辦理戶口遷移證。
第六十條 自購住宅房、宅基地上自建房以及公共租賃房遷入申報材料:
(一)遷入人員或其直系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證、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公租房租賃證等房屋權屬證明;
(二)遷入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三)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
(四)遷入人員直系親屬關系證明(遷入人員不在同一戶口時需要)。
第六十一條 租賃房屋滿6個月的,且該房屋地址無戶口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請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申報材料:
(一)房屋所有者的房屋權屬證明;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所有者的書面同意落戶說明;
(四)遷入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五)直系親屬關系證明(隨遷人員不在同一戶時需要); ?
(六)治安責任保證書。 ?
第六十二條 夫妻投靠申報材料:
(一)被投靠人或其直系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 證、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公租房租賃證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 房屋租賃合同等房屋使用證明;
(二)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
(四)結婚證。
第六十三條 父母子女相互投靠申報材料:
(一)被投靠人或其直系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證、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公租房租賃證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等房屋使用證明;
(二)父母子女的居民身份證;
(三)父母子女的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六十四條 隨軍家屬落戶申報材料:
(一)隨軍報告表;
(二)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批準證明;
(三)隨軍家屬的居民身份證;
(四)隨軍家屬的居民戶口簿;
(五)隨軍家屬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第六十五條 依法收養的兒童,應當隨收養人遷入戶口。可以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登記為父母子女關系。
申報材料:
(一)《收養登記證》;
(二)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 ?
第六十六條 具有合法穩定就業,無穩定居住條件的人員,可以遷入派出所公共集體戶。
申報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二)申請人與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父母、夫妻、子女)。
第六十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錄取和畢業的學生,擬遷往省外的,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結 業)證書等辦理戶口遷出手續,不需要準予遷入證明;擬遷往 省內的,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結業)證書等在遷入地辦理戶口 遷入手續,不需要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第六十八條 合法穩定住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的,原登記人員應當將戶口遷出。原登記人員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將其戶口遷入本派出所的公共集體戶上。
第六十九條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持證人可以向證件簽發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申請辦理戶口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