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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22635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5-08-29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主題詞: |
| 標題:長治市屯留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檢查事項和依據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5-08-29 |
一、建筑管理行政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第七十三條: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二、供熱、燃氣行政檢查依據:
《山西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能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山西省供熱管理辦法》第四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區的供熱管理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物業行政檢查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設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有關工作。
四、節能辦行政檢查依據:
《山西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督檢查: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房地產經紀機構監督檢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七、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
2、《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稽查、施工圖審查、工程擔保、標準定額、城建檔案等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2) 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3)糾正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
(4) 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排除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 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5)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4、《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