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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3-62678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3-12-19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主題詞:扶持政策 |
| 標題:創業扶持政策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3-12-19 |
1.創業載體建設。
(1)對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級創業示范園區的,給予對每個基地和園區的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建設補助。對認定為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級創業示范園區的,給予對每個基地和園區的最高不超過400萬元的建設補助。
(2)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貼和入駐實體場地租賃補貼。各地創建的創業孵化基地開展創業孵化服務的,可給予管理服務補貼和入駐實體場地租賃補貼。 標準為:每進駐基地一個創業實體每年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管理服務補貼,給予補貼的孵化期一般不超過3年。
(3)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區一次性建設補助。對符合“入駐高校畢業生創業戶數占園區總戶數70%以上”或“入駐高校畢業生創業戶數20戶以上且穩定經營一年以上”條件之一的創業園區,可認定為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區。可按創業園區內每戶高 校畢業生創業實體不超過50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園區創建單位一次性建設補助。
(4)返鄉入鄉創業載體建設補助。對縣級及縣以下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等載體,正常運營一年以上、入駐返鄉入鄉創業實體20戶以上且吸納就業達到40人以上的,可根據入駐實體戶數、吸納就業人數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2.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在勞動年齡以內、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 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等群體自主創業的,可申請最 高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申請最高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3.一次性創業補貼。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高校 畢業生、返鄉入鄉創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以及在職或離崗創辦企業的事業單位 科研人員,可根據帶動就業人數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不超過 1000元,總計不超過5000元。
4.創業場地租賃補貼。
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返鄉入鄉創業人員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可申請場地 租賃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年不超過3000元,補貼期限最長為3年。
5.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對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以及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殘疾人、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小微企業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 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生育、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的2/3。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的就業困難 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6.對創業失敗的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2/3。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
7.建檔立卡脫貧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 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 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8.創業培訓。經認定的定點創業培訓機構,組織脫貧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及返鄉入鄉創業人員進行創業培訓達到規定條件的,以及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處于創業初期的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的,按每人每天不超過180元、補貼總額不超過18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