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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4-00799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4-01-03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主題詞:房屋征收 |
| 標題:關于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4-01-03 |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預防和減少房屋征收過程中突出問題與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維護社會穩定,保證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中辦發〔2012〕2號)、《關于在全省推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意見》(吉發〔2009〕8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評盡評的原則,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必須按規定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二)堅持“決策民主、客觀公正,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二、評估主要內容
(一)合法性評估。征收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法定的審查和報批程序。
(二)合理性評估。征收項目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否兼顧了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是否得到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是否盡最大可能維護所涉及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可行性評估。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落實了安置補償資金、產權調換房源,是否落實了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措施,是否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是否具備了實施的時機和條件。
(四)可控性評估。征收項目是否存在引發群體性事件、群體性上訪或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是否可控,是否制定了相應有效的防范、化解和應急處置預案,宣傳解釋和輿論引導工作是否充分。
三、評估程序
(一)制定評估方案。進行風險評估準備,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的具體內容、方法步驟和時限要求。
(二)征求公眾意見。采取座談會、發放民意調查表進行問卷調查、民意測評等形式,廣泛征求各有關部門、被征收人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及建議;必要時,組織相關群眾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對征收項目進行聽證或論證,評審項目的可行性、科學性和社會風險因素。
(三)分析預測風險。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況的基礎上,對征收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會穩定風險點,對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問題,作出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應的防范、化解和應急預案。
(四)形成評估報告。綜合各方意見及分析預測,形成評估報告,同時作出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的風險預警評價,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和不可實施的結論。
四、評估報告內容
(一)征收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征收目的和范圍、擬實施時間和期限,項目范圍內住戶和企事業單位狀況及其房屋和土地權屬狀況,發改、規劃、國土等部門對項目符合各項規定的認可材料或批準文件等。?
(二)征收計劃和征收補償方案的主要內容,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的籌集落實到位情況,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三)對因征收項目實施產生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發的相關矛盾等問題進行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
(四)征收項目風險防范及維護穩定的相關組織機構和責任。
(五)征收項目實施中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矛盾問題,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六)風險評估預期及評估結論。
五、評估結果運用
評估結論為可實施的征收項目,政府應當按照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落實防范、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理預案,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妥善處理相關群眾的合理訴求,之后具體征收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
評估結論為暫緩實施或不可實施的項目,政府應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同時制定和落實矛盾問題防范和化解的工作方案,及時化解矛盾問題,待時機成熟時再評估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