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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4-00715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4-01-03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主題詞:保障房 |
| 標題:長治市屯留區保障房監管情況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4-01-03 |
根據《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六個辦法》,第二十七條、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輪候對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并將復核結果在當事人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適時做出復核決定。第二十九條、終止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后,承租人應當在2個月內退出住房,仍按公共租賃住房標準收取租金。2個月內退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延期6個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場標準收取租金。6個月后,無正當理仍不退出住房的,從次月起按照市場標準的1.2倍收取租金。
每年公租房復核審查,在住戶在家期間走訪核實住房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