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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10509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5-04-25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主題詞: |
| 標題:行政檢查類行政職權事項清單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5-04-25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備注 | |
| 主項 | 子項 | ||||
| 1 | 行政檢查 | 對登記注冊事項的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 第五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收集與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三)向與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 (四)依法責令市場主體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五)依法查詢涉嫌違法的市場主體的銀行賬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登記機關行使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職權的,應當經登記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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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檢查 |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2017.10.1施行) 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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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檢查 | 對公示信息的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2014.10.1施行) 第十四條第一款: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部門規章】《企業公示信息抽查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1號,2025.5.1施行)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的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據需要開展或者組織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或者開展本轄區的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六條第一款?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確定的檢查名單,對在本轄區登記注冊的企業進行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管中發現或者根據舉報發現企業公示信息可能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也可以對企業進行檢查。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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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檢查 | 對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2019.1.1施行)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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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檢查 | 對拍賣活動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2015.4.24第二次修正)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 第十一條 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批準。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2020.10.23第三次修訂) 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拍賣人進行登記注冊; (二)依法對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查處違法拍賣行為;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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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檢查 | 對價格活動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1998.05.01施行)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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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檢查 |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收費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1998.05.01施行) 第四十七條: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范圍、標準。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行政法規】《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2007.04.01施行) 第五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對訴訟費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亂收費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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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檢查 | 對直銷行為的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訂) 第三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 (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四)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有關企業有涉嫌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有關的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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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檢查 | 對傳銷行為的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2005.11.01施行)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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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行政檢查 | 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0號,1993.12.01施行,2019.04.23第一次修正)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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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檢查 | 對廣告行為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1995.2.1施行,2021.4.29第三次修正) 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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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行政檢查 | 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1993.9.1起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部門規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8號,2020.1.1施行) 第四條:監督抽查分為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 第五條第三款 :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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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檢查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4號,2023.8.21施行)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以及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需要對產品進行檢驗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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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行政檢查 | 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4號公布,2001.8.3發布實施,2017.10.7修正) 第十九條? 棉花質量監督機構對棉花質量公證檢驗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購、加工、銷售、承儲的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內容是:棉花質量、數量和包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棉花標識以及質量憑證是否與實物相符。 第三十八條:毛、絨、繭絲、麻類纖維的質量監督,比照本條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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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行政檢查 | 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2014.1.1施行)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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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行政檢查 | 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及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16號,2009.9.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訂) 第六條: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履行節能義務,做好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并接受市場監管總局和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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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行政檢查 | 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情況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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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行政檢查 | 對食品生產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2009.06.01施行,2021.4.29修正)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2009.0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訂)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部門規章】《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發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第一款 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食品生產者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信息記錄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日常監督檢查是指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年度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的常規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飛行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問題線索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 本辦法所稱體系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防控為導向,對特殊食品、高風險大宗食品生產企業和大型食品經營企業等的質量管理體系執行情況依法開展的系統性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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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行政檢查 | 對食品銷售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2009.06.01施行,2021.4.29修正)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2009.0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訂)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部門規章】《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發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第一款 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食品銷售者資質、一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食品貯存、食品召回、溫度控制及記錄、過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處置、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進口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銷售、網絡食品銷售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日常監督檢查是指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年度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的常規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飛行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問題線索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 本辦法所稱體系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防控為導向,對特殊食品、高風險大宗食品生產企業和大型食品經營企業等的質量管理體系執行情況依法開展的系統性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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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行政檢查 | 對餐飲服務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2009.06.01施行,2021.4.29修正)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2009.0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訂)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部門規章】《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發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第一款 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餐飲服務環節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場所和設備設施清潔維護、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檢查應當強化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供餐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日常監督檢查是指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年度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的常規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飛行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問題線索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 本辦法所稱體系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防控為導向,對特殊食品、高風險大宗食品生產企業和大型食品經營企業等的質量管理體系執行情況依法開展的系統性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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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行政檢查 | 對食用農產品銷售市場質量安全的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2009.06.01施行,2021.4.29修正) 第二條第二款???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2009.0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訂) 第五十九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部門規章】《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2016.3.1起施行)??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等,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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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行政檢查 | 對特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2009.06.01施行,2021.4.29修正)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2009.0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訂)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部門規章】《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發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第一款 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特殊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要點,除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還應當包括注冊備案要求執行、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原輔料管理等情況。保健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要點還應當包括原料前處理等情況。 特殊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要點,除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實、標簽和說明書核對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日常監督檢查是指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年度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的常規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飛行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問題線索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 本辦法所稱體系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防控為導向,對特殊食品、高風險大宗食品生產企業和大型食品經營企業等的質量管理體系執行情況依法開展的系統性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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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行政檢查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2009.06.01施行,2021.4.29修正)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部門規章】《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5號,2019.10.01施行)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監督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并按照規定實施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八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年度計劃。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抽樣檢驗年度計劃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方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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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行政檢查 | 對計量器具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原國家計量局1987.2.1發布,2022.3.29第四次修訂) 第十八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質量,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包括抽檢和監督試驗。凡無產品合格印、證,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準出廠。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當地銷售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檢查。凡沒有產品合格印、證標志的計量器具不得銷售。?????????????????? 【部門規章】 1.《計量基準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94號,2007.7.10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訂)第十八條: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對計量基準進行定期復核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復核周期一般為5年。 2.《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72號,2005.7.1起施行,2018.12.21修改)第十八條 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采用量值比對、盲樣檢測和測量過程控制等方式,對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的計量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3.《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7號,2002.5.25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訂)第八條第三項: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到:??????????????? (三)對集市的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和計量行為,進行計量監督和執法檢查。 4.《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35號,2003.2.1施行,2020.10.23第二次修訂)第六條第二項: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計量監督管理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二)對加油站的計量器具、成品油銷售計量和相關計量活動進行計量監督管理,組織計量執法檢查,打擊計量違法行為。 5.《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54號,2003.10.15施行,2020.10.23第二次修訂)第七條第二項: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計量監督管理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二)對眼鏡制配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相關計量活動進行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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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行政檢查 | 對商品量計量的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 1.《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質檢總局、原工商總局令第66號,2004.12.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訂)第九條:零售商品經銷者不得拒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銷售商品的計量監督檢查。 2.《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2023.6.1施行)第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進行計量監督檢查。 3.《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4號,2025.3.1施行)第十一條第三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三)對集市的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和計量行為,進行計量監督和執法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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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行政檢查 | 對能效標識計量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0號,1998.1.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 第十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十八條: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部門規章】 1.《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原質檢總局令第35號,2016.6.1施行)第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對能效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地方質檢部門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能效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通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并通知授權機構。 2.《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32號,2010.11.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訂)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能源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能源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工作情況、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源效率實施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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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行政檢查 | 對水效標識計量的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水效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水利部、原質檢總局令第6號,2018.3.1施行) 第五條: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水效標識制度的實施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質檢部門對列入《目錄》的產品依法進行水效標識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地方質檢部門將檢查結果通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授權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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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行政檢查 | 對能源計量的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32號,2010.11.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訂)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能源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能源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工作情況、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源效率實施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依法開展的能源計量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使用,計量數據管理以及能源計量工作人員配備和培訓等能源計量工作情況開展定期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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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行政檢查 | 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2號,2025.1.1施行)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 (三)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專業項目計量標準管理情況; (四)執行國家計量收費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職業規范和能力建設情況。 《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3號,2025.1.1施行) 第十二條專業計量站的計量標準考核,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的規定執行。 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地方專業計量站組織建立的與國家專業計量站授權項目相同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相關國家專業計量站配合相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考核。 第十三條 專業計量站應當在授權的項目、范圍和區域內開展工作,需要調整授權的項目、范圍、區域或者撤并機構的,由其主管部門向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專業計量站的復查考核由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專業計量站需要終止所承擔授權項目工作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予以終止。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終止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專業計量站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 (三)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專業項目計量標準管理情況; (四)執行國家計量收費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職業規范和能力建設情況。 專業計量站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單位相關計量管理制度,結合前款規定,對專業計量站開展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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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行政檢查 | 對法定計量單位使用的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原國家計量局1987.2.1發布,2022.3.29第四次修訂) 第二條 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按照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監督和貫徹實施。 (一)貫徹執行國家計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二)制定和協調計量事業的發展規劃,建立計量基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量值傳遞; (三)對制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實施監督; (四)進行計量認證,組織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五)監督檢查計量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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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行政檢查 | 對標準制定、實施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一號公布,1989.4.1施行,2017.11.4第一次修訂)???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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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行政檢查 | 對認證活動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2003.11.1施行,2020.12.11第二次修訂)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 【部門規章】 1.《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原質檢總局令第117號,2009.9.1施行) 第三條第三款?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地方質檢兩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對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55號,2014.4.1施行,2015.8.25第一次修正) 第四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獲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3.《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93號,2018.1.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訂) 第四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認證機構的資質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所轄區域內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對認證機構遵守《認證認可條例》、本辦法以及相關部門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定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的認證活動、認證結果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并建立相應的協調工作機制。 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違法行為查處的相關信息及時報送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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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行政檢查 | 認證機構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2003.11.1施行,2020.12.11第二次修訂)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 【部門規章】《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93號,2018.1.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訂)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活動、認證結果實行隨機抽查,抽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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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行政檢查 |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2021.6.1施行)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綜合協調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檢驗檢測機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因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應急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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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行政檢查 | 對藥品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2019.8.26修訂) 第八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的藥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應當采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并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一百零三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其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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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行政檢查 | 對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2021.2.29第三次修訂) 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器械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質量加強監督檢查,并對下列事項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是否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二)質量管理體系是否保持有效運行; (三)生產經營條件是否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時,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對為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 第七十條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抽取樣品;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違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醫療器械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監督檢查予以配合,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得隱瞞、拒絕、阻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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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行政檢查 | 對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監督管理 | 【部門規章】《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2018.3.1起施行) 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職權對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和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實施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第二十六條 對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日常監督管理,或者對涉嫌違法違規的醫療器械網絡銷售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企業醫療器械經營場所、辦公場所和服務器所在地等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絡銷售的醫療器械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人員,調查企業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企業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絡銷售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依法查封扣押數據存儲介質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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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行政檢查 | 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2016.2.6第二次修訂) 第五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對造成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國務院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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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行政檢查 | 對化妝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27號,2021.1.1起施行) 第五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化妝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化妝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化妝品生產經營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化妝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妝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以及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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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行政檢查 | 對文物經營活動資格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1號,2017.11.4修正)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或者擅自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一)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 (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 (三)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 (四)文物收藏單位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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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行政檢查 | 對為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2018.10.26修正) 第三十二條 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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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行政檢查 | 對專利真實性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修正) 第六十八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69號,2010年修訂)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為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的,由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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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行政檢查 | 對商標使用的監督檢查 | 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2019年修訂)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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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檢查 |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含地理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2019年修訂)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部門規章】《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號,2003.6.1起施行) 第十七條?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第十八條?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 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 第十九條?使用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應發給使用人《集體商標使用證》;使用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應發給使用人《證明商標使用證》。 第二十條?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第二十一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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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檢查 | 商標印制行為的檢查 | 【部門規章】《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2020年修訂) 第七條 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 商標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商標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條 商標印制單位承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印制業務的,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制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商標標識印制完畢,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制授權書復印件等一并造冊存檔。 第九條 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臺賬。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 第十條 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賬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承接印制業務,且印制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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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行政檢查 | 對商標代理行為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2019年修訂) 第六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行政法規】《商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1號) 第八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為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通報商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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