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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4-06764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4-01-19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主題詞:處罰 |
| 標題:山西省長治市屯留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輕微違法從輕減輕處罰 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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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4-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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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 |
處罰依據 |
裁量階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幅度(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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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發布廣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
減輕處罰 |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違法廣告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2.印刷品廣告發布數量一般不超過300份,互聯網廣告瀏覽量一般不超過300次的3.未對公眾造成重大誤解或實質影響4.案件調查終結前主動糾正或責令改正期限內糾正或積極減輕危害后果 |
處20萬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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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造成輕微人身、財產受損的違法行為不足3個月在自有媒介或自有場所發布 |
處20萬-44萬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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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發布廣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
減輕處罰 |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屬于首次違法2.所述事項與實際情況相符3.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或者形象的內容與所推銷商品或服務無直接聯系4.不會造成侮辱或丑化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果 5.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
處20萬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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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造成輕微人身、財產受損的違法行為不足3個月在自有媒介或自有場所發布 |
處20萬-44萬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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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經審查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
減輕處罰 |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有過期的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按審查內容發布,逾期時間未超過3個月2.案件調查終結前取得新批文 |
處廣告費用1倍以下罰款,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處10萬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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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造成輕微人身、財產受損的違法行為不足3個月在自有媒介或自有場所發布 |
處廣告費用1-1.6倍罰款,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萬-13萬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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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布虛假廣告或明知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
減輕處罰 |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屬于首次違法 2.虛假廣告內容由廣告主提供,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基本盡到查驗核對義務3.廣告發布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4.違法情節輕微:印刷品廣告發布數量一般不超過300份,互聯網廣告瀏覽量一般不超過300次5.社會危害性不大,虛假內容情節輕微,未對公眾造成重大誤解或實質影響6.案件調查終結前及時糾正或消除影響 |
處廣告費用3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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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造成輕微人身、財產受損的違法行為不足3個月在自有媒介或自有場所發布 |
處廣告費用3倍-3.6倍罰款,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44萬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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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條第五款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
減輕處罰 |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屬于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2.社會危害性不大,未對公眾造成重大誤解或實質影響3.案件調查終結前當事人主動糾正并消除違法行為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在自營店內、網站顯著位置發布整改申明) |
處10萬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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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商品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第二十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
減輕處罰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3個月,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務經營額較少3.影響力和影響范圍較小,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4.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 |
處20萬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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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不足6個月宣傳已發布,內容與事實輕微不符未造成人身、財產受損 |
處20萬元以上44萬元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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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認證機構聘用未經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第二款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四)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的。 |
減輕處罰 |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屬于首次實施違法行為;2.未經注冊人員從事的認證活動但并未對外出具報告,或者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2人以下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的3.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實質影響的 |
處5萬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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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不足3個月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下造成輕微人身、財產受損的 |
處5萬元以上9.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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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減輕處罰 |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屬于首次實施違法行為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不超過3000元,且無證時間不超過1個月,經營規模較小;3.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案件調查終結前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
處5萬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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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不足1個月,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1.產品未銷售2.產品已經銷售且貨值金額3000元以下;或者產品已經銷售,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 |
貨值金額不足1萬的處5萬-6.5萬罰款,貨值金額1萬以上的處10倍-13倍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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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減輕處罰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屬于首次實施違法行為2.違法主體為個體戶等小微經營者的貨值金額不超過1000元,其他經營者貨值金額不超過3000元3.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及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
處5萬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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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不足1個月,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1.產品未銷售;2.產品已經銷售且貨值金額3000元以下;或者產品已經銷售,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6.5萬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13倍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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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十項規定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 |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第五十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略) |
減輕處罰 |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或者根據常識判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項并非由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所致 2.涉案貨值金額不超過100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5萬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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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違法行為持續6個月以下,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嚴重危害后果 |
處5萬-6.5萬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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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略)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略) 其他有關規定(略) |
減輕處罰 |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五)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二、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類案同判”等原則綜合裁量。避免“過罰不當”“小過重罰”。 |
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 1.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 2.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 3.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