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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2-66696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2-10-20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民政局 | 主題詞:救助 |
| 標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 ? | |
| 主題分類:其他 | 發布日期:2022-10-20 |
為解決城鄉發展不平衡、相關政策不銜接、工作機制不健全、資金渠道不通暢、管理服務不規范等問題,切實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山西省農村五保供養辦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現就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解決城鄉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城鄉特困人員基本需求為目標,強化政府托底保障職責,堅持托底供養、屬地管理、城鄉統籌、適度保障、社會參與的原則,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在全省建立起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范,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
二、政策措施
(一)準確認定救助供養對象。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二)嚴格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申請。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審批??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隨機抽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終止。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三)合理確定救助供養內容。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保障基本生活。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梢酝ㄟ^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提供疾病治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特困人員的疾病治療費用,個人承擔部分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給予重點保障。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困人員疾病診療實行優惠減免政策。
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住房適時維修,保障特困供養人員的住房安全。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也可通過村(居)民委員會的閑置公共用房給予安置。
特困人員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對其寄宿生補助生活費; 特困人員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予以資助。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高中、中等職業教育的,應當繼續享受特困人員供養待遇。
(四)科學制定救助供養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確定,也可按照上年度當地人均消費支出的80%確定)。照料護理標準應當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制定,體現差異性。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依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地區、城鄉差異等因素分別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對標準制定的統籌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全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指導標準。
(五)優化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醋o、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統一照料和日常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供養服務機構、特困供養人員簽訂供養服務協議。未滿16周歲的特困人員,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六)加強供養服務機構管理。
以政府投入為主、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供養服務機構,具備事業單位條件的,按照事業單位登記和管理;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集體資產、個人資產舉辦的供養服務機構,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管理。
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養老機構許可的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
供養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配備完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設施設備,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有條件的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可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
供養服務機構應加強社會工作崗位開發設置,合理配備使用社會工作者,并按照供養人數不低于1∶6的比例聘用服務人員。服務人員不足的,應設置社會公益性崗位,由縣級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面向社會公開聘用社會工作者。縣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會同供養服務機構根據不同工作崗位確定社會工作者的具體薪酬,供養服務機構依法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落實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
三、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職責。地方各級黨委、人民政府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強化其托底保障功能,進一步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切實擔負起資金投入、工作條件保障和監督檢查責任。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重點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設,推動相關標準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實行特困人員“一人一檔案”,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工作的績效評價,將結果送組織部門,作為對地方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支持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
(二)做好制度銜接。各地要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三)強化資金保障。各級財政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統籌安排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省級財政重點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有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從中安排資金用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各地要完善救助供養資金發放機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政府舉辦的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服務人員費用、辦公費、房屋建設和維修費、取暖費、水電費等相關費用足額列入財政預算,并提供必要的設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福利彩票公益金、無明確捐贈意向的社會捐贈資金,應當按照一定比例用于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各地在分配中央下達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資金和各級彩票公益金時,要加大對供養服務機構支持力度,確保投入占比穩步提高。
(四)落實管理責任。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負總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五)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要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六)鼓勵社會參與。鼓勵群眾團體、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鼓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和項目支持力度,落實各項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等政策,引導、激勵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醫療等服務機構,為特困人員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逐步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良好氛圍。
(七)加強政策宣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不斷提高社會知曉度,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特困人員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