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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2-66682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2-10-20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民政局 | 主題詞:最低生活保障 |
| 標題:山西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他 | 發布日期:2022-10-20 |
各市民政局:
現將《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民政廳
2013年12月31日
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審核審批工作,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220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晉政發〔2013〕37號)及國家、省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辦法開展低保審核審批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的規范管理和相關服務,促進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資格條件
第四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第五條??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原則上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城鎮且居住超過一定期限、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
第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戶主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包括戶口已遷至就讀院校且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但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職人員和在監獄等場所內服刑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七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條??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第三章??申請及受理
第九條??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生活困難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一條??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在設區市行政區域內,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請人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持居住證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與申請人戶籍類別相一致的低保申請;經常居住地是指申請人離開戶籍所在地至申請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申請人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由該家庭戶主提出申請,家庭成員按戶籍類別分別依據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的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簽字確認。
(二)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三)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條中所列對象需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縣級民政部門結合實際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低保申請,農村地區可以實行定期集中受理。
第十四條??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對已受理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單獨登記。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四章??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五條??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六條??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城鎮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請時前6個月內的家庭收入總和計算家庭人均月收入;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請前12個月內的家庭收入總和計算家庭人均年收入。收入分類及具體核算辦法如下: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城鎮居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資、薪金所得,按個人工作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計算收入;無法提供收入證明的,比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政府公益性崗位按實際收入計算)。
(二)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從事種植(養殖)業的按實際產量、數量和當地的收購價,扣除成本后計算收入,不能確定產量的,按當地同類地域、同類品種的平均產量確定;從事工業、建筑業等上述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行業類別平均收入計算。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按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物品的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非共同生活的子女對父母,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具有贍養、撫養義務。被贍養(撫養)人與贍養(撫養)義務人之間若有贍養(撫養)協議、裁決或判決,且贍養(撫養)義務人有執行能力的,按相關協議、裁決或判決確定被贍養(撫養)人的贍養(撫養)費收入。無贍養(撫養)協議、裁決或判決時:贍養(撫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贍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每人每月若干元計)后超出部分的30%計算贍養費,按撫養義務人月總收入的20%計算撫養費(有多個撫養人時,每增加一名撫養人,給付的撫養費增加其總收入的10%,最高不超過撫養義務人總收入的50%)。贍養(撫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能力承擔贍養(撫養)義務。賠償收入、遺產收入等扣除經查實確需安置和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后,其結余部分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分攤到月計算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轉移性收入按實際發生額計算。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七條??家庭財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房屋,債權以及其他財產等。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擁有的貨幣財產總額,人均應不超過24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其他家庭財產的計算標準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干部、社區低保專干等工作人員,采取信息核對、實地查看、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
信息核對時,設區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和機構,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實地查看時,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根據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了解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實地查看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鄰里訪問時,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委員會和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信函索證時,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調查核實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依程序開展入戶調查;入戶調查時,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對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調查核實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復查。
第五章??民主評議
第二十條??入戶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社區)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第二十一條??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民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第二十二條??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講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宣講低保資格條件、補差發放、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
(三)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進行評議,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價。
(四)形成結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作出結論。
(五)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第二十三條??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六章??審核審批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審核結果和監督舉報方式。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和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5個工作日提出審批初步意見。擬批準納入低保范圍的,應當同時確定保障金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3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提出審批初步意見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和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嚴禁不經審核、審批程序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邀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派人參與低保審批,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保障金額應當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第二十七條??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可以在低保標準范圍內采取分類施保等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
第二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擬批準納入低保范圍的家庭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擬保障金額和監督舉報方式等。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批準納入低保范圍,發給低保證,并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第七章??資金發放
第二十九條??低保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賬戶。
第三十條??低保金應當按月發放,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金融服務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低保金可以按季發放,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
第八章??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分類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十二條??對城市“三無”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復核一次。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復核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原則上城市按月、農村按季復核。
第三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低保家庭實行長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公示中應當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低保無關的信息。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低保監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區市為單位設置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山西省民政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